yy易游官方网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45日内办结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3-29 17:06:12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机制。规定人社部门联合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发挥工会在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作用。同时,明确企业代表组织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条例》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协商,明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等工作。明确当事人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推动和解协议履行。
《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内容。在完善仲裁程序、优化仲裁服务方面,《条例》立足提升仲裁可及性和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细化了审理期限、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规定。
《条例》明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仲裁委员会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处理实际需要,通过派驻仲裁、巡回仲裁、流动仲裁的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依法不允许超出十五日。并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可以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书面建议。
《条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多元处理机制。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
《条例》还明确了调裁诉衔接内容,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依法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提出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法律援助窗口,整合各方资源力量,畅通争议处理程序衔接,全力化解争议。(安徽商报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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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45日内办结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5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机制。规定人社部门联合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发挥工会在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作用。同时,明确企业代表组织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条例》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协商,明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等工作。明确当事人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推动和解协议履行。
《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内容。在完善仲裁程序、优化仲裁服务方面,《条例》立足提升仲裁可及性和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细化了审理期限、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规定。
《条例》明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仲裁委员会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处理实际需要,通过派驻仲裁、巡回仲裁、流动仲裁的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依法不允许超出十五日。并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可以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书面建议。
《条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多元处理机制。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
《条例》还明确了调裁诉衔接内容,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依法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提出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法律援助窗口,整合各方资源力量,畅通争议处理程序衔接,全力化解争议。(安徽商报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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